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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制改革之双核引擎:新闻监察与人大审批

已有 3513 次阅读 2012-8-23 10:23 |个人分类:随感|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法治, 人大, 体制改革, 新闻自由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成就斐然,举世瞩目。但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不能再摸着石子过河了。从政府到百姓都在思考如何进行体制改革。近日看了文革中上海市委书记被打垮的经历,不禁反思怎样才能避免文革悲剧的重演?我想改革必须循序渐进,首先需要发动新闻监察与人大审批这一双核引擎,才能把中国的改革推向深入,才能实现中国几千年来由人治到法治的彻底转变。

 

来美十八年,深感美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比中国要少得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新闻记者无孔不入,任何与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都有可能被曝光。这就使得许多公务员特别是政府高官不敢越雷池一步,否则将身败名裂。在美国,新闻记者也是英雄。他们的名誉和收入与其揭露出来的事件的严重性有密切关联。中国的记者受到太多的限制,不能深入揭发犯罪嫌疑的事实并全盘托出给大众。当新闻不自由的时候,罪犯的自由就增加了许多。要打腐倡廉,首先需要极大的新闻自由。批评与自我批评根本行不通。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记者的嗅觉更是灵敏。

 

新闻不自由的一大障碍是当权派阻挠记者揭露本单位或本人的负面事件。这就需要限制当权者的权力。如果一个官位是上面授予的,这个官就只会对上负责,对下颐指气使。只要上面不撤职,这个官就可以为所欲为。但如果这个官是下面选出来的,他们就必须对下负责,否则就会被罢免。全民选举自然是理想境界,但即便在美国,选举也几乎成了“选钱”的代名词。美国的两党竞选其实并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说说空话而已。在中国,既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以及各级政府的人大就应该行使最终审批权。县长必须对县人大负责,而不必对省长负责。省长有权干预各县活动甚至提出县长解职的请求,但解除县长之职务必须由县人大做出讨论和终审,原因是县长解职对一县百姓至关重要,对省长却没有很大的影响。同理,省长必须对省人大负责,国家主席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当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最高权力之时,中国就将驶入法治的快车道,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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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赫英 陈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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