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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南方所和中康资讯连续4年报中国医药电商规模差异3倍多!

已有 3426 次阅读 2017-4-12 07:13 |个人分类:医药产业经济|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中国医药, 电商

      【数据来源】
        2017年4月11日,在杭州举行的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电商论坛上(注:本人不在会场),有一位参会代表在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工作群中上传了一位演讲嘉宾PPT内容,其中有一图引用了“中康资讯”2016年中国医药电商的规模,而且附上了自2013年以来近4年的变化。

引自“中康资讯”公布中国医药电商的规模公布数据


      看了这张图,让本人又找回了2017年4月8日米内网(米内网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主管/医药圈业内都简称它为“南方所”,广州标点医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署名“白羽”的《我国药品销售额14975亿是怎么来的?》 原创文章(http://mp.weixin.qq.com/s/jteayuUz3v6-dPedB7iS4Q)介绍有关电子商务的数据(从2010年开始就有):


“南方所”中国医药电商的规模公布数据



     拿出其中可以对比的近4年公布数据,一对比,挺吓人:


中国医药电商的规模“南方所”和“中康资讯”公布数据差异

     这是本人近几年开始关注国内提供中国医药电商规模的机构数据中,发现特别不可思议的现象。而且,这个问题已经持续了4年,一直没有见到有一篇文章、那怕象本人一样以个人观点提出质疑,这背后其实是存在着中国医药产业界对数据公布社会责任的缺失,本文先探讨其中三个问题:

        第一、同在广州的“南方所”和“中康资讯”两个机构,看中国医药电商规模为何这么“走眼”?
      “南方所”和“中康资讯”两个机构都在广州市,本人也是广东中山人,而且1988年就是“广东省市场营销学会”的会员(研究生导师是温力虎教授),在广东生活、工作了39年才到了北京从事网络媒体工作,算是对广东人、广东机构做事风格有所了解。不过,见到连续4年“南方所”和“中康资讯”两个机构,看中国医药电商规模差异数这么“走眼”还是十分惊异:
      简单地点,通常有几种可能性:一是双方统计数据表格定义有很大差异、二是统计数据来源(例如出处)有很大差异、三是统计数据的时间存在很大差异、四是其中有一方统计数据造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原因)。
      总之,这是一个涉及国家层次有法律规制的问题。

        第二、乱发中国医药产业经济规模数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http://www.stats.gov.cn/zjtj/tjfg/tjfl/200906/t20090629_8791.html
      这部法律有这么一些规制条款值得所有乐于发布中国医药产业经济规模数据的机构认真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分明显,“南方所”和“中康资讯”两个机构,看中国医药电商规模有3倍多差异,是存在严重的数据失真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可以最高被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中国医药产业经济规模数据需要有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方监督
       自从2015年3月31日加入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并且经过了三个年头、整整2年的跟踪采访和报道,发现这个医药圈子总有一种“七剑下天山”的江湖味,其中最为不能接受的是数据造假,尤其是涉及产业形象的年终报告数据,这涉及到这个行业被公众认可的诚信问题,值得每一个关注中国医药产业的人士警惕。
      本人建议:公布2017年有关中国医药产业经济规模数据需要有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方监督,彻底纠正目前这种无序、乱发布产业经济规模数据的状态。

      沈阳
      5:50 2017-4-12 写于北京家中

      【相关问题文章】《医药产业经济观察(http://w.org.cn/user1/4/subject/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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