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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仅是能导致“职业病”的那些因素

已有 3865 次阅读 2015-12-12 20:04 |个人分类:HSE管理|系统分类:教学心得|关键词:学者| 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仅是能导致“职业病”的那些因素

151211 李健

一些企业会惯性认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就是能导致“职业病”的那些因素。要小心了,否则被维权罚款、赔偿都不知其个中缘由!这些企业会认为只有引起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的因素才算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际上,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仅是能导致职业病的那些因素。


http://news.yzdsb.com.cn/system/2009/07/14/010027129.shtml

什么是“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字面上理解,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才算是“职业病”,所以不接触就不是。这样理解的原因或是国家有颁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以认为只有接触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才算是“职业病”。

 

实际上,最近国家四部委联合修订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为“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了开放性条款,仅以粉尘和化学因素为例, 51种具体粉尘后列明“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粉尘”,374种具体化学因素后列明“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化学因素”等。这样的开放性条款实际说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是上不封顶的,已列出的具体因素不过是有限的参考。

 

再看《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也一样,其中132种职业病中包含了4项开放性条款。相应地还以尘肺病和化学中毒为例,12种尘肺病和59种化学中毒之后设置了开放性条款,分别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这两条开放性条款无形中也使上述两类职业病的种类数没有了边界。

 

所以,无论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还是职业病目录,只不过是供参考的“目录”而已,是最低标准。作业人员只要得了与企业职业危害因素有因果关系的病就逃脱不了职业病干系,这些职业危害因素当然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了,而不仅是目录中的几十种、几百种。



https://m.sciencenet.cn/blog-903722-942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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