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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有职业守则,雇主可有资格审查?

已有 2985 次阅读 2008-10-18 00:43 |个人分类:书生妄言|关键词:学者| 时评, 女保姆, 男主人

保姆有职业守则,雇主可有资格审查?

 

不穿紧身衣裙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不能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与消费者交流时要正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近日,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对本省所有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准则、从业条件等做出严格要求。(1016日《三秦都市报》)

看罢新闻,笔者不禁啼笑皆非,既要禁紧身衣裙、暴露服装,何不索性让保姆穿上贞操裤、点上守宫砂的好。

个人着装打扮的选择,乃是法律界定的人身自由范畴,任何个人、组织无权干涉,这是尽人皆知的公理。该省服务业协会制定如此守则,该说是缺乏常识的无知呢,还是漠视法律的无畏?

显然,此守则暗含职业歧视的意味,对自己旗下的从业人员带着“有罪推定”的有色眼镜,禁令的潜台词很明显,不要诱惑男主人。虽然近年来保姆行业泥沙俱下,陪床保姆、地下性交易的新闻时而有之,或许这就是家庭服务业协会制定行规的发端,但是由此就把板子打向保姆,似有不妥。

从性别而言,女人比男人弱势。从关系而言,雇员比雇主弱势,可见,保姆处于双重的弱势地位。众所周知,弱者更易受到强者的侵犯,该协会在为保姆设定条条框框的时候,可有考虑到她们人身安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该协会白纸黑字制定了复杂的“附加义务”,却似乎不见有给予配套的“权利”,行文至此,笔者不妨好事一问:保姆有职业守则,雇主可有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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