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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争取、让渡、保留及其对公众信息权利的保障

已有 6279 次阅读 2009-1-13 15:07 |个人分类:开放存取|系统分类:科研笔记|关键词:学者| 权利, 学术出版, 开放存, “嫒

我的一篇旧文,发表在《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年第4期

版权的争取、让渡、保留及其对公众信息权利的保障
        ――关于学术资源开放存取模式的思考
 
       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一种全新的出版模式和重要的学术交流方式。从权利的起始来看,开放存取源于学术作者主体意识的觉醒,通过与垄断学术出版的暴利集团的抗争,重新夺回学术交流的主导权。学术作者对版权争取、让渡与保留的最终结果是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研究人员和公众接触学术信息的权利。
       1 开放存取运动的背景
       1.1 学术出版领域两类版权主体的权益倒挂,科研人员丧失学术交流的主导权。
        现行的学术出版模式说到底是一种“作者出版面费、读者付使用费,出版者牟利”的模式。虽然版权法规定作者是主要的版权主体,但事实上出版商却在行使本该由作者行使的权利。长期以来研究人员迫于考评、职称等压力,为了换取出版专著和在刊物上发表论文,除了要交版面费外还须移交版权。一旦交出了版权,包括研究者和资助他们的团体在内的任何人,必须付费才能阅读,不管是纸制的还是在线的版本。
在这样的学术出版模式中,除了处于金字塔尖的少许名家外,大多数学术作者成为相对弱小的被传播者,往往靠出版商的传播来求得学术上的生存,仰出版商之鼻息。因为作品需经传播才会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传播者作为必不可少的中介成为强势群体,以绝对优势决定着诸如传不传播某种作品、传播什么样的作品,作者的报酬(学术作者发表作品因为要付高昂版面费而稿费低廉,所以往往倒贴)以及在线版本的传播渠道、范围与限制等等事宜,甚至主导版权法修改的路向。学术交流的主导权和控制权被出版商垄断,这与作者在智力创作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是极不相称的。
        1.2 暴利集团诞生,学术交流严重受阻。
       勿庸讳言,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不断的兼并和收购,商业出版者日益垄断学术期刊市场,学术出版尤其是重要的学术期刊的出版逐步被若干完全追求利益的大出版商垄断。譬如Elsevier在2001年合并了Academic Press,旗下期刊超过1800种;2004年Civen集团和Candover投资公司购买学术出版公司Bertelmann Springer,并将之与原有的 Kluwer Academic出版公司合并,成立了仅次于Elsevier的学术期刊出版商,旗下期刊达到1500种。学术交流在这些出版商控制下逐步被商业化,由于这种商业化,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成为出版商掠夺暴利的工具,使得支持科学研究的机构和公众(甚至生产这些研究成果的科研人员本人)还必须花费昂贵的代价才能获得使用这些成果的有限权利。
        这样的出版模式和学术交流机制导致了暴利集团的诞生。出版商的兼并随着竞争的降低而引起价格攀高,商业出版商每年以两位数的比例肆意提高价格。Elsevier集团刊物价格在1986-2000年期间上涨了226%,而同时期的平均通货膨胀率是62%,其盈利率在32%-35%之间甚至更高,甚至高于微软公司的30%。在全球STM期刊领域,Elsevier集团为龙头的商业出版公司拥有75%的市场份额,2003年Elsevier集团的市场占有率高达28.2%。当大多数由纳税人的钱资助的研究成果发表后公众甚至生产这些成果的科研人员只有通过越来越昂贵的期刊订购、机构许可费或单篇文章付费的方式提供利用,公众不能及时获取他们用税收资助的重要研究成果,科学成果的传播受到严重限制,学术交流出现危急。
        1.3 数字版权的扩张阻碍了公众对学术信息的接触。
        版权制度是用来调整版权人、版权产业集团和版权作品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制度,利益反映到法律条款中,就成为法律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各国版权法的历次修订都是各方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结果。长期以来,版权产业集团作为信息传播者的代表,因其在国民经济中所据的重要地位,而成为版权制度受益最多的集团。数字版权日益扩张,学术交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因此美国“数字权利英雄”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疾呼: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在网络时代已经沦为特定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1]。数字版权扩张的倾向在新的国际条约和各国新的版权法里都得到了体现,新增的向公众传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和对技术措施予以法律保护等措施使得数字作品受到严格保护,这使得商业出版者的利益受到版权法的有效保护,而在很大程度上却阻碍了公众对科学研究成果的接触。
        由此可知,学术出版的垄断和暴利集团的诞生使得科研人员在学术交流中的主导权和控制权丧失,商业出版者成为数字环境下受益最多的版权主体,学术交流由此受到严重限制。
        2 版权的争取
        为了将学术交流的主导权和控制权重新夺回到科研人员手里,以此推动学术信息的公共获取,国际科技界、学术界、出版界、图书馆界发起开放存取运动,以打破商业出版者对科学研究信息的垄断和暴利经营。
        2.1 开放存取是对现有版权法赋予权利的争取。作者是版权法中最重要的版权主体,争取学术交流的主导权和控制权是版权法赋予作者的正当权益。分析目前的开放存取实践活动和各类开放存取宣言、原则可以看出,开放存取遵循现行的版权规定,却有意减少版权对学术信息存取的阻碍,是对现有版权法赋予作者权利的争取。
对文献的开放存取(open access)是指使用者通过公共Internet网可以免费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和检索作品,或者实现对作品全文的链接、为作品建立索引和将作品作为数据传递给相应软件,或者进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上述的各种使用都不受经济、法律和技术的任何限制,除非是网络本身造成的物理障碍,唯一的限制就是要求保证作者拥有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同时在使用作者作品时注明相应的引用信息[2]。从使用角度讲,开放存取就是允许他人免费地使用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但这种出版模式与现行的版权法并不冲突。现行版权法赋予作者拥有限制作品传播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作者自由传播作品的权利。大多数科研人员发表研究成果并不是希望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而是希望能最大程度的传播。开放存取出版模式只限于出版作者愿意免费提供使用的作品,它充分尊重作者的个人意愿。如对开放存存影响深远的BOAI(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明确指出,它提供的免费信息不包括作者未授权的作品,而只限于作者同意免费使用的作品。同时BOAI也明确指出,它并不提倡突破现有的版权法,而只是在现有版权法的体系下最大程度地实施开放存取出版。
        2.2 开放存取采取的版权争取行动。具体而言,学术界对版权的争取行动主要包括:学术作者投稿给开放期刊或在传统商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时拒绝签订转让版权协议,向出版商要求保留自己学术成果的各项权利,譬如将发表论文上载到自己所在机构知识库的权利。目前影响较大的是作者补遗模式(Model Form Author’s Addendum),是为了在现行的出版模式中争取作者的权利,由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ARL)发起的非商业化学术出版合作项目SPARC(the 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学术出版和学术资源联合机构)2005年起推行的合同补遗模式,即期刊论文作者能够将自己的权利附加到出版商的版权协议中,包括将自己的文章存入机构知识库中的权利等等[3]。目前在国外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在“开放存取”运动的压力下正逐渐放宽对作者的限制,允许他们将自己的科研论文放到自己的主页上或放到公共电子文库内共享。
        除了作为版权主体的学术作者为争取版权而抗争外,学术界还有其他为夺回学术出版控制权而采取的行动。譬如学术界倡议专家学者拒绝担任订费不合理的高价位期刊的编辑,拒绝为其审稿;创建开放期刊或促使传统期刊向开放期刊转型;创建学科或机构知识库,等等。
        3 版权的让渡
        让渡版权是学术作者争取版权的目的所在。开放存取运动中对版权的争取不是为了学术作者及其机构本身获利,而是要将版权让渡给有需要的研究人员和公众。
       3.1 学术作者为何要让渡版权?这是由研究人员的非赢利的信息传播动机和利用需求决定的,也是开放存取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开放存取运动之所以在学术领域兴起而不在别的其他领域兴起,正如前面提到的,大多数科研人员发表研究成果并不是希望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而是希望能最大程度的传播。因为学者出版学术著作或发表论文,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学术承认,文章传播得越快、越广,反而更有利于学术成果的传播,有利于其他学者在此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增加作者文章的引用率。所以开放存取是对学者是有利的。
        此外,学术作品的作者同时也是主要的使用者。研究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获取和阅读大量的学术作品,了解同行的研究情况和学科的发展动态。如果限制了解科学研究成果的机会,这与学术作者的利益是直接冲突的。
        3.2 版权让渡是开放存取作品的必备条件。没有版权的让渡,就无所谓学术信息的开放存取。《关于开放存取自然科人文科学资源的柏林宣言》认为开放存取作品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作品的作者或版权所有人须承诺向所有用户提供免费、不能撤回的、全世界范围内存取的权利,允许为任何合理的目的、以任何数字形式复制、利用、传播、传递和公开展示作品,利用和传播衍生文献,只要保证以适当的方式显示作者权利(业内规范仍将继续建立实施表明作者权利和合理使用发表的作品的机制),同时有权为个人利用而印制少量印本。2)作品的完整版本和所有附加资料(包括上述的许可声明)需要以符合一定标准的电子格式存储在至少一个使用适当的技术标准(如开放档案定义)的在线存储库中(亦即出版)[4]。
  《Bethesda开放存取式出版宣言》认为开放存取式出版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文献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授权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用户,为合理目的而在任何数字媒体上免费、无条件地获取他们的文献,允许用户公开地复制、利用、扩散和演示这些文献,并创作和传播基于这些文献的新作品,用户可为个人使用打印出少量复本。2)作品的完整版本、所有附件和上述授权声明要以适当的标准电子格式,存储在至少一个网络数据库中。
        3.3 版权让渡的协议――创作共用授权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开放存取出版模式只限于出版作者愿意免费提供使用的作品,它充分尊重作者的个人意愿。开放存取要求作者在提交论文的时候承诺遵守一定的协议,目前比较常用的是创作共用授权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协议简单说来就是一种授权协议,即除特殊说明的外,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拷贝、分发(任何形式)、讲授、表演某个站点的任何作品(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该协议是在由斯坦福大学数字法律和知识产权专家领导下的创作共用组织制定的有关数字资源授权的版权协议。2003年11月,旨在推动全球数字知识和创意作品自由共享和重用的新型许可协议——中文版Creative Commons (“创作共用”)正式公布。在中国大陆地区,Creative Commons组织和CNBlog.org 共同合作推出“创作共用”中文数字作品许可协议项目。同时推出的还有台湾地区的项目[5]。
        由此可知,版权人一旦选择了开放存取模式就好比发出了让渡版权的要约,读者使用的权限大大扩充,可以为教学、研究、学习等目的而公开复制、打印、利用、扩散、传递和演示。
        4 版权的保留
        4.1 开放存取作品有别于公共领域作品
        对于开放存取的作品,作者仍然持有版权,即允许他人自由使用和分发版权资料的同时,也允许作者保留部分版权。这也就是说虽然开放存取模式下公众可自由接触开放资源,但不意味着版权人权利的全部让渡和放弃。《关于开放存取自然科人文科学资源的柏林宣言》、《Bethesda开放存取式出版宣言》规定须以“保证以适当的方式显示作者权利”,并强调使用作品“为合理目的”。因此说基于开放存取模式出版的作品又不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公共领域作品”,与公共领域作品不同,开放存取出版模式可以使作者保留基本的权利,比如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等。如BioMed Central规定,在其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的作者拥有论文的著作权,他人全部或部分引用论文必须注明相关信息,如论文题目,论文作者和论文出处,以保护作者的基本权利,BioMed Central称之为道德权利(moral rights)。PLoS也指出,它在为作者提供可以使其研究成果得以广泛传播的同时,也保证作者可以因其成果的发表取得相应的认可。而实现这个目标的最佳途径便是作者或出版者在允许任何第三方传播和使用作品的同时应该拥有对作品的基本版权,即他人在使用作者论文的同时应注明相关信息。
        4.2 创作共用授权协议的版权保留条款
       分析创作共用授权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我们可以发现该协议既包含了版权让渡的内容,也包含了版权保留的内容。
        “创作共用”提供了四种约定的许可方式:(1)、署名:自由使用,但是必须表明原创者姓名;(2)、非商业用途:自由使用,但是不能用于商业用途;(3)、禁止派生:自由使用,但是不能改编和派生;(4)、保持一致:自由使用,也可以改编,但是要遵循和原作品同样的协议。这四种最常见的授权选择的组合方式,将形成“创作共用”11种常见的组合方式。
        据上分析可得知,创作共用的版权保留主要体现在:(1)使用开放存取作品必须注明出处或作者,如引用自(出处),原作者为某某;(2)限于非商业用途,不能为某种利益而擅自改动或者删除作者姓名发表在任何商业媒体上;(3)如果基于原作品内容进行再创作,应按照与当前协议完全相同的协议分发最终作品。
        由此可知,虽然人们可以无偿使用和传播开放作品。但对开放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并非不受限制,而应当以尊重和维护开放作品的创作事实为前提。即不得改变作品的署名或者修改、歪曲、篡改作品的内容,损害原作品的创作事实。同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5、开放存取模式:公众信息权利的保障
        5.1 开放存取对于保障公众信息权利的重要意义
        除了推动学术交流外,开放存取的意义突出表现在保障了公众接触学术信息的权利。作为一种全新的学术出版模式,开放存取提倡作者(或作者所在的机构,或资助单位)付费出版,并同时接受国家及私人基金的赞助,对读者则是完全免费开放的。开放存取是典型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公众信息权利的保障机制之一。
        在开放存取模式中,权利的行使与权利的放弃完全是权利人的意志体现,受到权利人有目的的意志的支配。公众的利益正是通过权利人有意志支配的行为方得到主张、实现和维护。作者行使权利的意志是其个体意志的典型体现,但是,作者行使个人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关注作品传播者和终端性地使用作品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其意志。作为受纳税人的钱资助进行研究的作者有责任和力量打破出版商的垄断,将学术出版和学术交流的主导权和控制权重新夺回到研究人员的手中。正如中国科协副主席胡启恒院士在2005年6月22日北京召开的科学信息开放存取战略与政策国际研讨会上所指出的那样,促进科技信息开放存取是科学家的责任。她说,科学研究成果的意义在于广泛的传播和应用,在于它变成社会集体智慧和能力的一个部分。因此,保证科学知识的无障碍传播是每一个科学家的责任。而对于接受纳税人投资进行科学研究的科学家来说,更必须保证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成为社会公共知识资产的一个部分,保证社会能够利用这些研究成果提升整个国民素质,保证我们的子孙后代都能够自由方便地利用这些科学成果[6]。
        5.2 开放存取的政策与实践进展给学术信息公共获取带来了福音
        目前开放存取已得到不少国家和政府部门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Sonny Bono版权术语扩展法案”,规定在最近20年发表的作品,只要用于教学、科研目的,或以保存为目的,都可予以复制、传播、演示、照相、制作数字化版本。
       2005年2月3日美国NIH(世界上最大的医学研究资助单位,2005年的财政预算高达280亿美元)正式发布公共存取政策(Policy on Enhancing Public Access to Archived Publications Resulting from NIH-Funded Research。该政策要求作者在发表由NIH赞助的研究成果的时候,同时将一份文章提交给NIH的国家医学图书馆(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文章将被放到公共医学数据库中心。作者可以决定什么时候该文章对公众开放,但NIH的建议是越快越好,最迟也应在文章发表后的12个月内向公众开放。这里的逻辑也很简单,研究经费是大众提供的,其直接成果(论文)理应向公众开放。
        继美国国家卫生学会发布其开放存取政策,英国资助研究的主要公共基金机构英国研究委员会也不为反对声所动,在2005年7月正式批准并公布论文“开放存取”的新规定:从2005年10月开始,所有接受英国8个研究机构资助的研究人员都应尽可能早地将他们的论文放入免费公共数据库。据称,新政策将覆盖英国50%受资助的研究人员。
        除公共资金公共资助机构实行开放存取政策外,私人资助机构也有通过政策来推进开放存取活动。如每年对科学研究资助4亿英镑的韦尔科姆信托(WELLCOM)于2004年11月份, 宣布所有该机构资助的研究项目将采取OA出版模式。
        继美英两国之后,许多学者、媒体以及政府所属机构已经开始动员各国政府对纳税人资助的研究项目采取OA出版模式。迄今为止,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荷兰、印度、挪威、苏格兰以及瑞士等国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呼声。
        与此同时,开放存取实践也取得很大的进展。
        目前在国外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在开放存取运动的压力下正逐渐放宽对作者的限制,允许他们将自己的科研论文放到自己的主页上或放到开放知识库内共享。目前开放知识库尤其是机构知识库得到迅速发展。世界不少知名大学宣布应用开放使用出版模式来发表研究成果。如美国康乃尔大学的Euclid、加州大学的eScholarship机构知识库、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D-Scholarship,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主持的由20所大学共同参与的开放获取知识库的项目——SHERPA(Securing a Hybrid Environment for Research Preservation and Access),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立科技大学2004年1月1日开始采用开放存取胜模式,葡萄牙米尼奥大学2005年开始正式使用开放存取出版模式。荷兰的国家存储DARE (Digital Academic Repositories)项目(由荷兰所有大学、荷兰国家图书馆、荷兰自然科学和艺术科学皇家科学院、荷兰科技研究所等多家单位参与,并由荷兰国家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则是合作建设的典范。
       目前不少机构建立了开放存取期刊或将传统的期刊转变为开放存取期刊。从瑞典Lund大学图书馆创建和维护的DOAJ可以看出,该列表旨在覆盖所有学科、所有语种的高质量的OA同行评审刊。截至2005年10月30日,该列表已经收录1868份开放存取期刊,79827篇开放存取论文[7]。同时,开放存取期刊开始得到传统的文摘索引服务商的认可并成为它们收录的对象。
        由于开放存取的信息是数字化、在线、免费和几乎没有版权和授权的限制的,因此全世界任何感兴趣的读者只需通过键盘的轻轻一敲、鼠标的轻轻一点就可以获得开放存取的学术资源全文。可以预见,开放存取运动的蓬勃兴起必然导致开放资源的海量增长,而公众的信息权利也会日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费兰芳.劳伦斯.莱格斯网络知识产权思想评述 .《知识产权》,2003(1):62-64
[2]The Declaration of the 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 http://www.soros.org/openaccess/read.shtml 2005-10-30
[4] http://www.zim.mpg.de/open access—berlin /berlin declaration.Htm 查询于2005-7-30
[5] “创作共用”协议挑战“版权所有”, http://www.soft6.com/joke/joke_view.asp?id=6041,查询于200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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