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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出版职业资格登记与注册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总署37号令),从
(1)意义
出版职业资格登记,是出版工作职业化的一项重要举措。从保证出版的质量和水平来讲,无疑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因为出版质量的关键是出版队伍,出版队伍的关键是出版者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另外,出版职业资格的登记与注册,无疑也提高了进入编辑出版队伍的门槛。这一方面提高了现有出版者的利益利益保护——职业化可以提高其职业的含金量,而另一方面则迫使现有编辑出版队伍中一部分不符合登记和注册条件人员将被迫参加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或者离开出版行业。出版职业资格登记和注册,也是为下一步出版物的出版管理奠定一定的基础——具有规定数量的、登记注册过的编辑出版人员将成为出版物申请和出版的必要条件。
(2)兼顾现实
此次出版职业资格登记和注册工作,是在去年3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开展的,总的来说:兼顾了职业资格要求和出版现状两个方面,分三批进行登记和注册:第一批是通过全国出版中级资格考试的;第二批是取得高级编辑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第三批是取得与出版内容一致的相关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还有编龄和年龄的限制。第三批中文件明确规定:
1)具有与本出版单位出版范围相一致的非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
2)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级),两科(《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当年成绩合计达180分或单科(免考一科人员)成绩达90分。
3)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2002年底前已取得编辑专业中级职称。
4)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2002年底前已取得与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门类相一致的非出版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编辑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
本条第2)、3)、4)款仅适用于本次注册,今后不再放宽要求,所指年龄和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
这既考虑了资格的要求,又照顾了现实。但是,只限于本次登记注册。
(3)有待明确
有一个问题,文件通篇没有规定没有见到明确的规定:专职与兼职的区别。但是在口头咨询的时候明确:只面向专职出版工作者。如果是这样,问题就来了。首先,目前在我国的期刊出版中,特别是学术期刊的出版中,存在着大量的“兼职”出版者,大量的学术期刊是兼职人员编辑出版,尤其是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第二,未来的学术期刊的出版体制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出版模式”?如果兼职人员不能参与学术期刊的出版工作,这不仅与国际出版惯例不一致,也是我国现有出版力量所不能承担的。即使是进行彻底的“出版体制改革”,学术期刊出版工作中的“学术部分”也不可能有专职人员全部承担,特别是专业性学术期刊的出版。
所以,出版职业资格登记和注册,不得不面对学术期刊出版的特殊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条件。目前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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