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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就超时加班问题接受《劳动午报》采访

已有 2602 次阅读 2013-3-5 13:55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关键词:学者| 律师, normal, center, black, 劳动

沈斌倜律师就超时加班问题接受《劳动午报》采访

员工离职找后账 单位安排超时加班面临双重风险

发布:2013-01-11 11:08:54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闵丹

  临近年关,加班尤其是超时加班现象逐渐增多:一方面,有些员工为了多挣加班费或者为了保住岗位只能加班;另一方面,由于人手紧缺,用人单位也不得不安排员工加班。《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对此建议,企业安排加班应合理合法,而无视法律超时加班则会存在被举报、诉讼等多项风险,就算员工自愿也属违法,到头来反而增加用工成本。

  记者走访:员工习惯“被加班”

  企业担心“超时罚”

  “加班不是家常便饭吗?不加班怎么能挣到钱?”某餐饮企业的服务员小黄告诉记者,他已经入职三年了,每月基本工资不到2000元,不拿加班费就拿得更少,所以她和不少同事对于加班并不排斥。“来北京就是为了多挣点钱,加点班也没什么,但是如果能自愿选择更好。想加班的时候申请加班,不愿加班的时候不会强制被老板要求加班,尤其是过节的时候,老板往往只给两个选择,要么加班要么走人。”小黄接着说。

  眼下正值餐饮行业旺季,小黄和她的同事能闲下来的时间很少,目前大部分餐饮企业的员工工作时间都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

  某商场皮鞋品牌专柜的销售主管张经理最近也在为加班的事情头疼。她手下的几名导购员工资组成就是靠工资加上销售提成。加班就意味着能挣更多的提成,配合企业或者商场做促销,有超时加班的情况员工依然很乐意。可一到年底节日促销,安排导购工作和加班时间就有难题了,总有导购会因为没被安排到节假日做促销而提意见,与她发生争议。

  更让张经理担心的是,安排超时加班时不少导购是自愿甚至主动,而一旦解约时往往会“找后账”。

  律师说法:超时用工有风险通报批评加罚款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介绍,员工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下,即使是自愿的,企业仍然存在用工风险。

  风险之一是被通报批评和被罚款。目前北京市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覆盖全市90%以上街道,大部分街道都会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和协管人员,掌握街道的用工单位数量及用工情况,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有违法情节,经及时上报审核后,劳动监察员可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风险之二是员工离职找后账,索要支付补偿金。发生劳动争议后,员工除了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还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支付加班费用,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在职期间,员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往往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一旦离职,就会跟企业算后账。或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此时企业应付“官司”不仅耗时耗力,最后,该支付的费用,往往一分也不能少。

  律师建议:安排加班应协商特殊人群莫安排

  沈律师建议企业,安排员工加班要注意以下三点:

  1.履行合法程序,安排加班应先与工会和员工协商。

  《劳动法》仅要求延长工时应当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但未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在集体合同中予以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共同界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范围。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延长工时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工会同意。

  2.要注意有些特殊人员不得安排加班。

  《劳动法》、《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延长工作时间。

  3.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时不受上述程序、长度限制。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情形具体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等。(本报记者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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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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