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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鲁甸地震的防灾和救灾:从自住房管理与应急目标谈起

已有 2492 次阅读 2014-8-7 11:35 |个人分类:危机评述|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地震, 云南, 救援, 减灾, 防灾

  201483日发生的云南鲁甸地震成为近来大众关注的热点,目前应急救援工作还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这次地震相关的事物进行评述。

 

地震设防如何才能落实

  这次地震中,很多建筑物以及基础设施遭到了破坏,仅仅鲁甸县就有超过12000栋房屋倒塌,另外还有一部分地区瞬间中断了电力、通信,震灾现场道路崩毁。如此多的建筑物和设施被毁,让人为此感到惋惜。

  据报道说,这次的地震的最强地震烈度为9度,超过了云南昭通市的地震设防烈度(鲁甸为7度设防,巧家县为8度设防)。然而,这不能成为有如此之多的房屋倒塌的正当理由。

  云南在近年来,地震频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应对地震灾害,提高建筑物和设施的抗震性,是最佳的地震防灾减灾策略。然而,经过这几年频发的地震灾害,可以看到的是,云南这边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抗震性的增强方面做得仍然不太给力。为何会如此?

  虽然这次地震倒塌的房屋的类型还没有一个统计,但是可以预料的是,在倒塌的房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达到设防烈度的房屋,而这些没有达到设防烈度的房屋中,应该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农民自建房。

  一般城市里的房屋,都是有正规的施工单位来建设的,建设过程中有监理和验收等程序,来保证房屋质量。虽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偶尔会有建设部门通过收买监理和验收部门而导致的豆腐渣工程,但毕竟还是少数情况。而在农村,农民自建的房子,就没有监理和验收的程序,甚至是施工建房的人,也不是专业的施工队,而只是乡亲邻里的人一起帮忙垒砌成的房屋。这样的房屋,抗震性是很差的。

  然而,让农民的自建房按照设防标准建设,是极其困难的一件事情。即使国家出台政策,要求农民的自建房按照设防标准建设,也很难实施得下去。我国地震多发地带多数是在贫困地区,这些地区的农民,往往没有太多金钱来把自家房屋建的多么抗震,能够达到遮风挡雨,平时不会倒塌,往往就满足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下令让农民的自建房建得更牢固一些,往往农民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很难照着国家政策执行。而一旦发生地震导致农民的自建房倒塌,往往是国家需要为此事买单。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很多地区的灾后重建,大部分是国家来出钱,包括农民的自建房。国家与其在震后出大量的资金来用于灾后重建,不如将一部分钱投入在让农民更好地加固自建房这方面。

  假设国家出台了让农民按照设防标准建设自住房的政策,如何能够保证这个政策能够实际落地,而不是一纸空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机制设计问题。

  我们按照“职责权利情”五个维度,来分析农民加固自建房的动力与约束。会发现,在职位、责任、权力、情感方面,都很难对农民按照设防标准建设房屋产生驱动力或者约束条件,唯有从农民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可以设计一些相应的机制。

  从农民自身的安全需要角度来看,住在更牢固的房子里,会让农民有更高的安全感。然而,根据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当农民基本的生活质量保障不了的前提下,农民很难去考虑这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发生的地震给自己带来的生命安全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唯有从农民基本生活的利益角度入手来设计机制。

  在动力方面,如果农民按照设防标准建设房屋的这件事情能够和农民其他利益进行捆绑,当这样做的时候,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有利益损失,那么农民会更乐意这样去做。例如可以实行这样的政策:如果农民按照设防标准建设房屋,那么可以得到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专项补贴、贴息贷款等,甚至是可以得到更容易得到农业生产、子女上学等方面的贴息贷款、农业灾害保险的补贴;如果农民不按照设防标准建设房屋,则不能享受这些国家的扶持政策,或者是能够享受的国家政策补贴和优惠程度要比能够按照设防标准建设房屋的家庭要低的多。通过这样的方式,会驱使更多的农民愿意在这方面进行投资。

  在约束方面,如果能够将单个农民的利益和一个群体、或者是一些具有职责和权力的人的利益进行捆绑,则单个农民的行为,会受到周围群体人的道德约束,也会让农民不得不这样去做。例如,在村子里将农民的家庭划分成不同的片区,让片区内的农民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当其中一户农民不能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时,这个片区内的农民则都不能享受国家在建设自建房方面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单个农户的行为就会受到周围很多人的监督和道德约束。

 

地震救灾的第一目标应该是秩序

  

  在救灾方面,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地震发生后,进入震中的道路通行能力有限,大批救援车辆的到来导致这条道路经常被堵死,而大批志愿者涌入,使生命通道拥堵情况更严重。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志愿者纷纷涌入灾区,但是不少志愿者并未受过专业训练,同时大部分志愿者对于灾区的需要也很迷茫。

  由于志愿者的涌入导致灾区救灾之路拥堵,或者是导致灾区救灾受到干扰的事情在近年来我国的抗震救灾中屡见不鲜。有更多的志愿者自愿去灾区帮忙是一件好事,然而,当志愿者的行为反而成为救灾的阻碍时,就需要对志愿者管理方面有更多的考虑。现在,很多地方为了鼓励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到救灾中,会出台一些政策支持,甚至是一些考试加分政策。这样的政策支持,会让很多人专门为了加分而参加到救灾中。

  震后的救援,时间是最宝贵的,因此,就需要救援要有效率,而要保证效率,最重要的是保证秩序。对于其他一般的事情来说,秩序可能不是首要考虑的,而对于灾后救援来说,秩序确实最为重要的目标。因为,地震会使灾区的一切都陷入一种无序的状态,即使是组织救援,往往也是临危受命,和常态的管理是不一样的,在救援过程中,不同组织、群体、个人之间常常会出现各种协调不利的问题,导致救援的秩序性下降。志愿者,作为救援主体中的一环,由于其自身的松散型、随意性、无归属性等特征,是最容易成为降低救援秩序性的因素。因此,对于震后救援来说,涌入再多的志愿者,不如一只规模合适的井井有序的志愿者队伍对救灾更有帮助。

  因此,相关部门在制定地震救援的政策制度或者进行应急决策时,应该把建立有效的救援秩序作为第一目标,这样才能保障救援的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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