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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哲学的首倡者文德尔班的文化哲学概念 精选

已有 7549 次阅读 2009-12-7 01:55 |个人分类:西学笔记|系统分类:科普集锦|关键词:学者| 文化哲学, 文德尔班

有学者考证,在西方,“文化哲学”一词是由德国哲学家、哲学史家文德尔班(Windelband, Wilhelm1848—1915)在《文化哲学与先验观念论(Kulturphilosophie und transzendentaler Idealismus)》(1910)中首次提出来的[1]

文德尔班倡导“文化哲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挽救十九世纪哲学从康德发展到尼采时所出现的深刻危机,这种危机突出表现在,以尼采为代表的唯意志论在文化问题上要求“对一切价值重新估价”,主张“一切价值都是相对的”,在文德尔班看来,文化价值论域的这种“不受限制的个人主义”的相对论实际上意味着“哲学的解体和死亡”,面对这种情况,“哲学只有作为普遍有效的价值的科学才能继续存在”。[2]文德尔班所提倡的“文化哲学”,就是所谓“普遍有效的价值的科学”。作为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亦称“弗赖堡学派”或“巴登学派”)的创始人,文德尔班希望通过建立这样的“文化哲学”,以便“能够回到康德关于普遍有效的价值的基本问题上来[3]

文德尔班所谓“康德关于普遍有效的价值的基本问题”, 也就是康德三大批判[4]所想解决的三个问题:一是我能知道什么,二是我应该做什么,三是我可以希望什么。这三个问题又可归结为人是什么这一个大问题。康德的三大批判明确了哲学的意义在于教人把握自己,做自己的主宰,正如郑昕先生在《康德学述》中评论的那样,哲学的用处,即在使人明白自家的尊严[5]。这样的哲学在康德就是道德哲学,它属于实践理性范畴。康德强调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认为理论理性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实践理性来解决。康德的道德哲学正是借助于实践理性,提出了意志自由上帝存在灵魂不朽三个道德假设,其中意志自由是纯粹的道德法则的依据,因为仅当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完全是凭借他自己的善良意志为自己的行为立法,从而他的道德行为只是为了执行他自己的命令,而不是屈从于外在的权势和利益时,这样的道德行为才能是至善的,它所依循的道德法则才能是纯粹的;上帝存在灵魂不朽则是纯粹的道德法则在实践中得以实现所不可或缺的条件,因为纯粹的道德法则之所以纯粹,是由于这种道德法则超越了世俗目的,执行这种道德法则的人是为了道德而道德,这种道德责任感只能是来自于超世性的东西——“上帝”,他是为“上帝”所召唤而如此的,而对“上帝”的宗教信仰必须以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的假定为条件。[6]

在文德尔班看来,“所谓哲学,按照现在习惯的理解,是对宇宙观和人生观一般问题的科学论述。”[7]但是,当哲学发展到康德时,由于“康德论证了:要在个别科学之外或在个别科学之上对宇宙作哲学的(即形而上学的)理解是不可能的”,于是,“哲学作为一门特殊科学,其领域便缩小到只限于理性对其自身的批判活动了”。正是通过这种理性的自我批判,康德认识到了“哲学在生活实践方面的使命”。 [8]然而,尼采的唯意志论“对一切价值重新估价”的主张,却否定了康德基于实践理性而建立起来的道德哲学。在这种情况下,文德尔班要求“能够回到康德关于普遍有效的价值的基本问题上来”,由此提出构建作为“普遍有效的价值的科学”的“文化哲学”的主张,是意味着他在康德三大批判思想的影响下,要求哲学重新回到人是什么这个康德批判哲学的主题上。在《哲学史教程》(1892)的结语里,文德尔班从研究对象方面对其“文化哲学”概念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文化价值的普遍有效性便是哲学的对象”。紧接着这个定义,他又有这样一段论述:

人性之屹立于崇高而广阔的理性世界中不在于合乎心理规律的形式的必然性,而在于从历史的生活共同体到意识形态所显露出来的有价值的内容。作为拥有理性的人不是自然给予的,而是历史决定的。然而人在文化价值创造活动的具体产物中所获得的一切,通过科学,最后通过哲学,达到概念的清晰性和纯洁性。不过哲学成就所拥有的有效性不存在于历史的真实性和可理解性,而必须一再努力追求的是,以批判的改造将哲学成就归因于永恒的法根据,哲学成就以此根据扎根于理性之中。”[9]

由此可见,文德尔班的“文化哲学”的旨趣在于:试图用清晰和纯洁的概念来全面反映人在文化价值创造活动中所取得的成就,以充分展示屹立于崇高而广阔的理性世界中的人性。



[1]参见刘进田:《文化哲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9,第1页。

[2]详见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第912927页。

[3]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862页。

[4]即《纯粹理性批判》(1781)、《实践理性批判》(1788)和《判断力批判》(1790)。

[5]郑昕:《康德学述》,商务印书馆,2001,第8页。

[6]参见谢地坤:《道德敬畏与价值判断——从康德到新康德主义.》,《哲学研究》2004年第6期。

[7]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第7页。

[8]详参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第11页。

[9]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第9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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