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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雅的按法律活着?

已有 3696 次阅读 2009-12-5 03:07 |个人分类:法在中国|系统分类:生活其它|关键词:学者| 法律, 优雅

       当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只有宪法和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威严和权力,只有宪法和法律拥有最高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现代人的社会生活,法律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准绳。那么,我们能否优雅的按法律活着?现实如何呢?


    中国最近的二、三十年是城市化加速的时期,城市、乡镇的重新规划、建设是必然的事情。由此必然产生居民的拆迁问题,那么能否优雅的按照法律进行拆迁呢?


    对于拆迁的执法部门以及开发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居民,绝大多数能依法拆迁,但是不排除个别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对于这些难啃的骨头,我们有优雅的执行法律的办法吗?我想,中国人的智慧是无穷的,我们可以完成各种开天辟地的世纪工程,相信对于个别难啃的“钉子户”骨头,肯定办法多的是,比如凌晨突然强制执法等等,但是让人看起来不太“优雅”,而且有时难免伤及无辜,有时还会被不明真相的人们误认为暴力执法。鄙人想,为了构建和谐的社会,是否可以公开处理这些“钉子户”们:


    第一步,私下协商,执法单位、开发商、钉子户等私下谈判协商,协商不成进行第二步;第二步,公开谈判,可以在电视台、广播台、发布会、法庭等公开的场合,借助媒体对那些漫天要价的钉子户施以压力,对于仍然漫天要价的,进入第三步;第三步,强制公开拆除,公开具体的强制拆除时间并曝光给当事人、媒体、公众,在媒体、公众的关注下强制拆除,对于强制拆除的房主减免补偿款。这样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执法者的形象,对违法漫天要价者也给予了严格的惩处,同时增加了公民的法制观念。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讲,能否优雅的按照法律得到自己应该的利益呢。我想,从法律的神圣性上来讲,居民可以得到法律所允许的利益。问题是,当拆迁户个人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太少而不能接受时,应该有权利申请上述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当第二步后,拆迁户仍然不满意的,怎么办呢?法律应该保证,他还有选择优雅申诉的权利。当然,他也可以选择暴力抗法,但是面临的可能妨碍司法的刑事罪行。


     上面的愚见中存在的问题是,第一、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否足够的公正,其操作性是否非常的细化和具体。第二,执法者、开发商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执法,有没有“照顾”谁,不“照顾”谁之说。


     当法律的执行过程透明于公众,就能最大的体现执法的公义,公众自然更信服透明的执法。正如,前一阵南京“徐宝宝”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引入媒体、专家等独立公开的人员,很快解决了医疗纠纷,查清了事实的真相。


     当年,美国以铲除大规模杀伤武器为由攻打伊拉克,包括CCTV在内的各国电视台直播,美国也没有怕萨达姆跑了,也没有怕打不赢那场战争。 对于强制执法的部门来讲,应该也不会惧怕因为曝光强制拆迁的时间而被拆迁的居民跑了吧,其实,跑了不就更容易拆了吗。
    
     现实中,我们能否优雅的活着?比如,
我们能否优雅的看病?不给医院红包,也能按法律享受到医院提供的服务;
我们能否优雅的上学?不给学校红包,也能按自己的实际能力上学、分班;
我们能否优雅的办事?不给部门红包,也能只要符合法律条文,就能办事;
我们能否优雅的做官?不给领导马屁,也能按照实际的成绩水平得到晋升;
我们能否优雅的工作?不给上司马屁,也能按照单位的章程,正常的工作;
……
    如果我们不能优雅的按照法律活着,那原因是什么?是法律条文的原因,还是其他的原因?其实,相比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我们已经优雅了好多。可以看出,

今天生活中所有能够的优雅,都不是与生俱来的;

今天生活中所有不能优雅的现实,也不会永远的存在;

如果让别人对自己优雅,首先要对别人优雅;

如果相对于别人我们不够优雅,那是因为我们优雅的脚步慢别人太多;

如果期望自己后辈能优雅的活着,首先自己要能优雅的活着。

       (本文是看到成都唐福珍,因拆迁而自焚的事情写的。今天看到腾讯新闻说,“北大5学者建言人大审查拆迁条例 称与宪法抵触”。2003年孙志刚死了,换来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最终废止。 但愿我们的法律早一天,起码最先从书面条文上表现出宪法所赋予的公义。) 
只有在大众的社会生活以法律为准绳而呈现出一种平等公正的气氛时,权力的行驶才能真正服务于大众的利益、人权的保障、经济的繁荣,而政治体制才能在领导人更替时保持稳定。
——罗斯.特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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