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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声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的区别

已有 4405 次阅读 2010-9-28 20:02 |个人分类:环境保护|系统分类:教学心得|关键词:学者|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于2009年12月23日发布,并于 2009年4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原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 2.4-1995)。
      较旧导则,新导则有以下变化:
     (1)增加了声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一节,明确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固定声源和流动声源的环境影响应分别进行评价;
     (2)根据国内外新的研究成果和《户外声传播衰减 第二部分 一般计算方法》(GB/T 17247.2),对工业企业、公路(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飞机噪声预测公式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3)修改了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工作基本要求的表述方法;
     (4)增加了典型建设项目分类预测及噪声控制措施、区域环评中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章节;
     (5)删除了有关声源的监测方法,保留了简易法测量声源声功率级的方法;
     (6)增加了针对规划的声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7)明确了评价对象不仅包括建设项目声源对外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包括外环境声源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8)明确提出了声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文件的编写要求;
     (9)由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
     本次修订后的新导则更加全面和深入,既使环境影响评价人员在编写有据可依,也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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