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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一个比较公理
姜咏江
我提出以下比较公理,是发现许多有关程序的时间属性是用程序自身结构进行证明的。这违反了比较的原则,因而得不到结果。对与错?希望博友讨论。
【比较公理】 事物的比较都遵从以下几条:
1•任何事物都不必自身比较;
2•比较只能通过事物的确定属性进行;
3•不同种属性不能比较;
4•比较必有标准单位1,称为尺;
5•比较的结果用等级或数表示。
以上5条称为公理,原因是不能用逻辑方法证明。说几个比较的实际例子。
(1)物体的质量比较,可以用重量属性比较,不能用体积或组成材质等其他属性比较。
(2)人与人的比较,可以用身高、体重等属性等进行;但不能用一人的身高和另一人的体重进行比较。
(3)程序设计的好不好,可以用程序使用的语句数量,来比较程序编写的简捷程度;用程序运行的时间来比较处理问题的优秀程度。但不能用程序结构形式来比较程序处理问题的优秀程度,因为没有标准的比较单位1。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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