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锦绣——————@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yue 知识背景:古文家学渊源 法学学士 经济师 哲学硕士.

博文

为什么常艳不算敲诈,能不能摊上大事?我只追寻不热点

已有 2731 次阅读 2013-3-7 23:44 |个人分类:法学|系统分类:人物纪事|关键词:学者| 常艳

1,常艳本身是受害者。敲诈案件中,敲诈者一般不是受害者。
2,法律已经确认精神损失。常艳遭受了精神损失。
3,精神损失本身包含人格的损失。即感情痛苦、名誉损害、性侵害。
4,赔偿数额是多少?中国现在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还不能充分承认人的价值。如果承认人的价值,常艳“敲诈得手”的金钱并不多。
5,常艳虽然自愿和衣老师发生关系,但是衣老师也不是被强奸,不是被诱奸。
6,常艳“敲诈”的本质是利用衣老师的恐惧达到自己的正当目的,即以威胁的方式迫使对方迅捷赔偿。而且常艳和衣老师决裂的时候,自己也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她“敲诈”不过是自保的手段。因此她“敲诈”实际不是敲诈,而是对衣老师的制约。
7,如果是遇到了一个省级官员,或者是山西的官家煤老板,常艳能够得到的赔偿或许能够达到数百万。衣老师可怜,也就被“敲诈”那么一点,也是读书人的悲哀。当然人性一样,读书人的可恶不见得低于比奸商的可恶。


https://m.sciencenet.cn/blog-39774-668178.html

上一篇:主张学术论文对珍稀文献的收藏地予以说明。话传十里,无真话
下一篇:知识潮动与政治潮动,速记

1 戴德昌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6 21:07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