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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三)

已有 4296 次阅读 2010-10-9 11:39 |个人分类:技术转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关键词:学者| 人才, 美国, 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 技术市场

(发表时间:2005年7月)
3 借鉴与建议
从美国的成功经验中,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技术市场工作的重点是将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其核心是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专利技术的应用问题。因此,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应该以现有的技术市场为基础,尽快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明确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任务,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良性发展。
1)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能。
①增加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职能;②增加行使政府介入权,政府资助研发课题,验收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或未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后一年仍未实施转化的,要定期向社会公告,供他人实施转化;③增加技术转移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的审查职能。
2)开展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
技术转移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技术文件,这是近几年西方管理界十分流行的理论。因此,建立国家和区域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实行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授课内容、统一考试、统一认证,促进技术转移,这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加强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是科技计划和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
一是政府根据计划的目标、资助对象和特点,进一步具体化知识产权权属政策。
二是政府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并做到组织和制度落实。放权不等于放任,政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制定管理程序,促进技术应用和扩散。把获取专利、转移和扩散技术的业绩作为考核承担研究项目资格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
三是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把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落到实处,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
4)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设技术转移奖项。
在我国技术奖励系统中,没有设置技术转移奖项。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成功实现技术转移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奖励。这个奖励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技术转移的利润提成,而是设立国家级奖项,鼓励科技人员和技术中介机构投身于技术转移事业。
5)成立国家技术信息中心。
在中国科技情报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技术信息中心。主要的职能是授权汇集政府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经整理后发布。
在国家技术信息中心内,建立全国性技术交易网。
6)成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
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整合全国的技术转移资源,这对于解决目前我国现有技术转移体系资源分散、功能单一、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要以现有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为基础,整合相关资源,调整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转移中的主导作用,协调、指导各专业国家技术转移中和区域技术转移中心(联盟)。
7)构筑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强化技术转移机制。
①鼓励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现阶段实行政府和民间相结合,健全政府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发展民间技术公司,为技术交易提供全面服务。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对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②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培育可商业化的技术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提供融资渠道;③各级政府的风险创业基金应从上市前的风险投资中退出,投资阶段向前移,发挥天使资金的作用:重点兴办技术孵化器;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发体和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联合开发体;扶持和培育对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有重要作用的技术创新项目。
8)在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
国家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先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再制定国家法律,在全国实行。
9)开展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
从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技术转移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颁布了20多部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和法案,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加强技术转移的立法工作,在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用法律来规范技术转移活动。
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政府资助的研发课题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移情况,为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做基础工作。
10)国家和地方要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一部分,用来奖励促成技术转移的个人或技术中介机构,做成一项,按其取得成效的大小进行奖励,鼓励个人和技术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服务。
参考文献:
1.The Bayh-Dole Act of 1980.
2.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 1980.
3.米加宁.作为公共政策的技术转移政策—美国的案例.中国科技论坛.2001.5: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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