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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普工作与创新行为在科技考核中的定位

已有 4445 次阅读 2010-9-21 15:49 |个人分类:科学之思|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科普, 科技考核

 
 
迟菲博士发来短信,就科普之事采访性地问了我几个问题,我一一作了回答,这里将其要点公之如下:
 
(一)
 
科普当然是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因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是经济的知识基础,科技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故从经济角度看,科普有利于科技知识从少数科学家的头脑中解放出来,变成普通人群的经济工具,从而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能力。
 
从精神层面看,社会上缺乏科学知识者、迷信者仍然人数颇众,科普有利于破除迷信,扫除愚昧,具有思想和知识的双重启蒙意义。
 
再从科学领域本身来说,从事科学者未必具有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应是科普的重要内容,这种科普有利于提高科学界整体的科学素质。所有这些科普工作,自然主要应由科技工作者来承担,这是他们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
 
对具体的科技工作者来说,科技创新虽然是他们工作所当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他们工作的最高境界,但是在现实性上,他们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内容并不是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在他们全部的科技职业生涯中所占比重很小,多数人一辈子都做不出任何科技创新,少数能做出并且实际做出科技创新的人,其创新工作也只是其全部工作的精华部分,重大科技创新只有极少数人才能做出,这些人相当于科技界的“雷锋”,可称为“科技雷锋”。
 
“科技雷锋”是科技界人人都应学习的榜样,但学习归学习,工作归工作,学习不等于工作,学习的目标也不等于工作的目标,故“科技雷锋”的标准只能作为衡量科技工作水平的理想参照系,而不能成为其实际参照系对科技工作的考核,无论其具体形式如何,都应以实际的工作目标为依据,而不能以理想的学习目标为依据
 
(三)
 
科技工作的考核是科技管理中为了实现一定的工作目标所采取的控制行为,科技工作的考核标准本质上是科技管理所采取的控制手段,它相对于一个稳定的科技工作目标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为了达成一个实际的工作目标。
 
由于考核标准属于管理控制范畴,而任何控制都是属于规范化管理行为,即其目的是为了把实际工作中具体而多样的个性化行为引导和集中到一个稳定而统一的工作目标上,因此,包括考核在内的一切控制性的管理行为及其手段,都是对个性化行为的规范,这种规范意味着对行为主体个性的限制、约束甚至于抹杀
 
而一切创新行为都是属于个性化行为,所以它不能成为管理控制的对象,亦即不能把创新标准引入考核领域而成为对实际工作行为的考核标准。但是,在同等条件下,其行为是否具有创新意义或创新实绩,可以也应该作为考核标准中的参考标准
(四)
 
科普工作与创新行为正好相反,如果说创新行为是属于个性化行为的话,那末,科普工作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标准化行为,这种标准化为最适宜于考核,其标准也最容易制订。
 
鉴于科普工作是科技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它不仅可以列入科技工作考核范围,而且理应成为科技工作考核的科目之一,而且应该是一个重要的考核科目。
 
对科普的考核,不是为了实现某个单位的某个特定的实际工作目标,而是为了实现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科技发展目标,因此,对科普工作的考核应该依据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科技发展目标来进行,其考核标准应是全国统一标准,它应由国家的科技管理部门来制订。
 
由于科普工作与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直接相关,而与各个具体单位的实际工作目标仅有间接联系,故科普工作应该是各个具体单位的科技考核的基本内容之一,但不宜作为其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
 
科普工作一经被列入各个具体单位的科技考核范围,则对科普工作的管理就成为科技管理的一项具体工作,这项工作和其他一切管理工作一样,都应按管理科学原理来进行,因而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来提高科普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以及社会效益。
 
但是,报酬不属于“激励因素”,而是属于“保健因素”。所以,对科普工作给予一定的报酬,不能起到激励作用。然而,如果没有报酬,科普工作就必会因缺乏保健因素而难以正常开展,最终不免陷于停滞乃至瘫痪。
 
 
(六)
 
从道理上讲,一个只从本单位利益出发而不顾国家大局的单位或领导,必不会鼓励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去从事科普工作,但碍于面子,通常也不会公然反对他们去做科普工作;而一个对本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能够兼顾的单位或领导,通常会提倡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去从事科普工作,但也未必会采取实际的鼓励措施,因为这涉及到利益分配关系,而各个单位的分配政策因政策环境不同而会有具体差异,如果其分配政策不允许,对科普工作的实际鼓励措施就无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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