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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作为公共话题的爱情(上)

已有 3872 次阅读 2007-8-18 05:47 |个人分类:散文.随笔|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以我这一大把年纪,竟然还谈起爱情这个主题,这显得似乎有点儿“不合时宜”,但自以为是一个学者的我却感到,爱情不仅是一个公共话题,而且是一个永恒绝对的公共话题——古今中外无人不关心的公共话题。对于这样一个公共话题,理应引起公共知识分子的高度关注,并努力以自己的思考之所得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可资参考的思想。

 

只是中国传统的公共知识分子,鲜有对此话题感兴置一词或发片议者。何以故也?因为传统的中国社会普遍缺乏公共意识,尤其缺乏从公共性方面来思考爱情问题的公共意识,这个问题几乎是完全被排斥在公共视野之外了。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似乎只有“修、齐、治、平”才是正儿八经的公共话题;至若爱情之类,则几乎完全被当作一个“见不得人”的“私秘”来看待了,谁要是把这“私秘”也纳入公共视野来谈论之,谁就可能被视为“下流”或“不入调”。

 

因其如此,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的公共视野中,爱情也几乎被视同于“下流”或“不入调”的东西。如此,有谁还会理直气壮和光明正大地去追求爱情这种“下流”或“不入调”的东西呢?恐怕只有“下流坯”才敢如此!《红楼梦》中的“二玉”(贾宝玉、林黛玉)之类就基本上是属于这样的“下流坯”,故其书也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一直被目为“黄书”之属而无有登大雅之堂的资格。

 

也因为如此,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的公共知识库中,有关爱情的知识是绝难找到的,至今也只有少量的被称之为“性知识”的东西可以被找到——可是“性”与“情”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如今开放年代,中国人终于可以比较理直气壮和光明正大地谈论“性”了,却仍鲜有人如此来谈论与之相应的“情”——“爱情”。何以故也?还是因为上述原因,使得中国人千百来长期的疏离“爱情”,所以对于它大家都几乎是完全的麻木无知了,既然没有既成的相关知识,谈之便无所凭借,就也无从谈起了。倒是古之贤者早就有所谓“食、色,性也”、“饮食,男女,人之大欲”之类“性知识”方面的论言,它们可以作为开放年代的人们谈论“性”的知识之凭借,于是乎,今日之中国“性”开始进入公共视野,成为一个公共话题,“性知识”便也应运而生,并开始其逐渐广泛的传播过程。

 

然而,离“情”而论“性”,则是空谈其“性”也。“性”乃“情”之所以生者,然“性”非“情”则无所寓焉,离“情”则“性”不可得见也。今人离“情”而论“性”,则其所论之“性”断是徒有其名而无其实者。

 

然则,为今人所论之“性”者何也?曰:“性交”之“性”也,是乃动物之性,如牛之性、马之性之类也。

 

此类“性”应属于动物科学范畴,是动物科学所要研究的,其相关知识乃属于“动物性知识”或“动物交配知识”,通常是包括兽医在内的有关医生所应当和必须掌握的知识。

 

诚然,从生理卫生角度考虑,“谈情说爱”者也是应当了解这些知识的。但是仅仅了解和掌握了这些知识,却并不足以使人的性生活得以美满。美满的性生活必有待于与“性”相一致的“情”,即不但要双方“性欲相投”,更要其“性情相投”。只有“性欲相投”的性生活,是为美满的动物性生活,而非美满的人类性生活。

 

人类性生活,是必须既“性欲相投”又“性情相投”,才能达到其美满的境界的。故“性情相投”乃是美满的人类性生活之基本的和主要的条件。

 

由于文明社会中合法的性生活是以婚姻为基础的,文明人的性生活应当也必须在婚姻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中进行,故美满的人类性生活同时也意味着是美满的婚姻。以此,作为美满的人类性生活之基本的和主要的条件的“性情相投”,自然也是美满的婚姻之基本的和主要的条件。

 

然而,中国现实社会中的婚姻,是否都是建立在婚姻主体既“性欲相投”又“性情相投”的基础上呢?对此,没有调查,便没有发言权。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连“性欲”与“性情”的关系都没有搞清楚,乃至于把“性情”视同于“性欲”,从而把“性爱”(即“性欲相投”)视同于“情爱”(即“性情相投”)的话,则其婚姻多半是属于“动物婚姻”,从而其美满的婚姻也多半是属于“美满的动物婚姻”。

 

不过,假如现实的婚姻能达到本于“性欲相投”的“美满的动物婚姻”之境界,则其婚姻主体倒尚不失其为动物——一种高级动物。可是,如今中国现实社会中的婚姻,有些却是连起码的“美满的动物婚姻”的境界都未达到。凭何如此断言?其根据是,有些人在考虑婚姻大事的时候,只是把“权”(“位子”)、“钱”(“票子”)纳入其考虑范围,欲使其婚姻关系成为一种“权钱交易”。这样的婚姻的基础,不消说没有“性情相投”,就是连“性欲相投”都没有,是置“性欲”与“性情”于其外的地道的“无性婚姻”。此类“无性婚姻”连“动物婚姻”都算不上,至多也只能算是“有机物婚姻”,甚而是“无机物婚姻”——它们皆属于“死婚姻”。

 

相对“无性婚姻”而言,“动物婚姻”可被称之为“有性婚姻”。人之所以为人者,其婚姻既不该是“有性婚姻”,更不该是“无性婚姻”,而应为“有情婚姻”——建立在婚姻主体既有“性爱”又有“情爱”基础上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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