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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作为公共话题的爱情(下)

已有 3940 次阅读 2007-8-18 05:47 |个人分类:人生.世相|关键词:学者

 

吾所谓“情爱”,是指婚姻主体双方性情相投。因其性情相投所产生的彼此相爱之情,即是所谓“爱情”。这就是说,“爱情”是本于“情爱”。故欲知何谓“爱情”,必先明乎“情爱”之为何物。

 

“情爱”是基于“性爱”又不同于“性爱”的。“性爱”是属于“人欲”范畴,“情爱”则是属于“人情”范畴。

 

然则,“人欲”与“人情”何以辨?

 

首先,“人欲”与“人情”的物质基础不同。“人欲”是生于“人身”,“人情”是生于“人心”。“人身”与“人心”固然是不可分的,但毕竟彼此还是有区别的:“人身”是属于生理物质,“人心”是属于心理物质。这两种物质与外界事物相互作用而产生两种不同的人的需要:

 

本于其生理物质而产生人的生理需要,是谓“人欲”;

 

本于其心理物质而产生人的心理需要,是谓“人情”。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1908--1970)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具有层次性,按其从低到高的层次排列,人的需要依次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

 

其中,生理需要,即吾所谓“人欲”也;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则可一并被归入“人情”范畴。

 

由是观之,性爱乃是人类最低级的需要类型之一,情爱则是人类较高的需要类型之一。

 

足见,“有性婚姻”充其量只能是满足人类最低级的一种生理需要,而“无性婚姻”则更是连这种最低级的生理需要都不能得到满足的——它理当被摒于人类婚姻范畴之外。

 

然则,情爱应可分为四个等级:(1)属于安全需要范畴的情爱;(2)属于社交需要范畴的情爱;(3)属于尊重需要范畴的情爱;(4)属于自我实现需要范畴的情爱。

 

相应地,爱情亦可分为四个等级或四种类型:

 

1)出于安全需要而产生的爱情——“安全型爱情”;

 

2)出于社交需要而产生的爱情——“社交型爱情”;

 

3)出于尊重需要而产生的爱情——“尊重型爱情”;

 

4)出于自我实现需要而产生的爱情——“自我实现型爱情”。

 

由于爱情总是发生于也只能存在于男女双方相互之间,是一种只有在互动中才能形成和发展的精神关系,所以,上述四种类型的爱情,无论是哪一种,若要其为真实不虚,就必须是双方出于同一种需要,只有这种共同的需要,才能使他们达到“性情相投”而产生爱情。这就需要追求爱情的人,在择偶时做到“知己知彼”,既要清楚自己的需要,也要弄清对方的需要,必要真知彼此的需要属于同一级别或同一类型,方可与对方“谈情说爱”。如此建立起来的恋爱关系,方能产生较理想的爱情,由此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方能令双方都感到美满。

 

只是爱情作为一种精神生活关系,它是会随其主体间的物质生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要使爱情得以持久,就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物质生活关系,自觉而及时地相互协调彼此间的需要关系,力求使双方的需要达到同质。如果一方已达到自我实现需要的层次,而另一方却仍滞留于较低级的需要层次上,他们之间的爱情就会发生一定的危机,其危机的程度与其需要之间的差异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其需要差异越大,其爱情危机也越大;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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