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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的难题:出题人与解题人被分离 精选

已有 3789 次阅读 2016-8-24 18:41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科研笔记|关键词:学者

 

       在上世纪有一个科研诀窍:先给领导科普,说服领导,科普的好、领导懂了就能立项。

       到了现在,这个传统演化为:根据指南,写好有说服力的立项书,实证性材料(广义的)用的好,就能立项。

       从中看出一个大的转变:领导有自身的设想了,科普就不必要了。这说明,这30多年来,领导层不再需要被科普了。

       但是,这个转变也有另一个特色:上世纪是科研人员出题和解题;现在是管理层出题,科研层解题。虽然大量的例外是存在的,但主流如此。

       就我的理解而言,无论是上世纪的产学研结合,还是现在的以企业(社会)需求为导向,各类观点或办法所围绕的焦点是:谁出题!

       按照管理学的一般原则:谁出题谁负责!因此,对科研成果的验收就是课题批准部门。这样,在科研项目数急剧增长后,采用数论文的办法来验收就是必然的。这个办法实行了很长的时间了,无论对此的批评多么强烈,出题部门也就只能把这作为基本的验收办法。

       其基本的问题出在:对于资金使用的责任是应该验收的,但是对科研成果的水平(价值)鉴定验收是虚的。

       逻辑上我们不难看出,在科研项目上,解题人与出题人的分离直接的导致解题人并不对所研究的课题负责,而是只对研究的水平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去解题了就行。所需要争取的无非是关于研究成果水平的鉴定档次而已。解题人不担责!

       所以,这也就造成了一种“正确的”(奇怪的)认识:我国科研成果水平低的责任就是科研管理部门。科学网上此类观点的博文是很多的。

       而再追究下去的话,就是科技不发达就赖出题人。解题人依然是不担责任的。

       这样,我国的基本科学研究态势就是:科研管理层担全责,科研层不担责。

       因此,由此就可以解读科技部关于今后不接受科研成果鉴定的文件(改由第3方鉴定)。这个文件的基本点是:科研管理层不担研究水平的责,但是承担选择研究者不当的责

       由于剥离了管理层出于自身责任而导致解题人不担责的问题,因此,这个文件将来是科研管理层用于追究解题人责任的基本文件。预计将在今后将被推广使用。

       因此,这个文件是个科研管理上的进步。

       不幸的是,我们依然没有追究出题人责任的任何有效管理办法。出题与解题的分离将是我国科学界在今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就科学发展规律而言,选题人与解题人一般是同一的、或是在出题上有共识的。我国科研几十年的问题是:题目大致被给定(如指南),出题人担全责(实质上是不担责);解题人没有多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必须在指南原则下),但是基本不担责。这种格局产生的基本现象就是:无论是出题人还是解题人,实质上均不对科研的价值(广义的)担责。从而,造成了我国科研的虚高。应该说,没有实质性的责任是过去几十年科研的基本特色。从而,也就造成了科研上的假大空。

       原则上,对解题人的适当追责是这个文件的基本特色。它将导致间接的对出题人的追责。

       我认为,这个文件对科学界的影响是本质性的。但是,下一个问题依然无解:谁有资格担当第3方?我认为,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出题人与解题人同一化。而投资人对科研项目的判断依赖于第3方的评价。

       按我的感觉,出题人与解题人同一化的基本文件将很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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