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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协会选出新一届理事会

已有 4138 次阅读 2007-3-28 14:47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关键词:学者

中国种子协会选出新一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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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报道:2007年1027,中国种子协会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农业部负责人在讲话中对中国种子协会在组织专题调研、承担种业发展战略研讨和技术培训、开展龙头企业创建认定、搭建新技术和产品信息交流平台等方面所做工作给予肯定,希望今后中国种子协会切实转变观念,把立足点瞄准在行业发展上,把出发点定位在服务会员上,使协会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会员之家。

 

点评:在计划经济环境下建立的中国各级种子协会,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挂靠在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并行使政府职能的官方代言机构,业界常用二级政府比喻。协会主要负责人大多是由主管部门或是退下的政府官员兼职,这无疑提高了协会的权威性,为协会增光添彩,但有违于行业协会的办会宗旨。从法律上说,各级种子协会处于行政与市场的中间地带,一方面,种业协会与行政机构“合二为一”,行政部门将不方便做、不敢做的事情以“协会”名义去办理。另一方面,协会又不属于行政序列,因而不受相关法规和伦理的约束,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错位、越位和不到位,经常处于理不直、气不壮的尴尬境地。

 

3条腿支撑的板凳比喻一个稳定发展的行业,这3条腿指的是政府、企业和协会。就今天中国种子行业这张板凳来说,政府这条腿又粗又长,企业这条腿又细又短,协会这条腿却是行走困难的跛脚。行业协会应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社团,其组成必须以企业为主体,在自愿基础上,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农业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通过立法或政策使协会获得社团组织独立的合法地位,种子协会才能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会员之家,中国种业的发展将会快速地进入质变阶段。加快种业协会职能转型和民间化改革应该是政府的一项历史使命,各级政府应该扶上马送一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曾于200512月颁布一项《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还规定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公职;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财务管理应当与政府部门分离。这是一项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关于行业协会的首例自律性的专门法规值得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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