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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同明“一女多嫁”转让农大372品种案败诉

已有 2010 次阅读 2021-7-16 10:40 |个人分类:农业评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宋同明“一女多嫁”转让农大372品种案败诉

——列为202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案 

农业农村部于7月6日发布“202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例为玉米农大372及其亲本申请权转让协议无效与权属纠纷案。【案情摘要】北京华奥农科玉公司与九鼎九盛种业公司、宋同明分别因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协议无效和申请权权属纠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权转让协议无效案经上诉、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涉案协议无效,申请权权属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结案。此案经历长达5年,先后进行5次诉讼。

本案是因玉米育种成果“一女多嫁”引发的典型纠纷案例。

中国农业大学宋同明将农大372品种权及经营开发权赋予华奥育种公司,后又签署协议将其转让给九鼎种业公司,而九鼎种业公司明知宋同明与华奥育种公司之间的合作,仍然恶意串通签订涉案协议,均损害了华奥育种公司的合法利益。九鼎种业公司与宋同明之间签署的涉案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关协议案的再审认定中,确认了农大 372包含在华奥育种公司与宋同明签订的协议中的事实,意味着宋同明已将农大 372及其亲本申请品种权的权利转让给华奥育种公司。九鼎种业公司与宋同明签订的《转让出资协议书》,与已被确认无效的《中农大372 许可协议书》和《中农大 372 使用费协议书》关系紧密,均有恶意串通、损害华奥育种公司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合作育种成果“一女多嫁”引发的典型纠纷。当事人分别以品种申请权转让协议无效和申请权归属为由,先后进行了5次诉讼,经历上诉、再审和重审等程序,诉讼时间长达5年。合作、委托、共同育种中对育种成果归属约定不明是导致此类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前后签订 3 份合作协议,都仅用含糊的表述而没有清楚地指明哪些品种受协议约束,致使第三方有机可乘,引发本可避免的纠纷。通过本案表明,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与其他人存在合作关系并有明确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以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与对方签订协议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该协议将可能被确认无效。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玉米界育种人和种业老板,应以此案例引以为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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