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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食品的保質期,把它看作“有效期”更容易理解一些——它有時長和時點兩個要素,前者為保質期(國際上通稱為貨架期,單位是天數),後者為出廠日或過期日。我國在這方面有強制性國標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2004版是該標準的第三版。很遺憾,其中對有效期標示的規定不太清晰和合理,造成了使用上的不便。
食品有效期中的存放時長(如90天、180天等),各國都有標示的規定,也無任何歧義。GB 7718-2004的問題是,該標準對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標示,規定了“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如此,就造成了我國預包裝食品上的有效期標示基本上呈現兩種情況,絕大部分是標示了“生產(包裝)日期”,極少部分是同時標示“生產日期 + 失效日期”(另有提前印好的保質天數——時長標示)。而國外的情況是,除了提前印好的時長標示之外,消費者看到的只有“失效日期”。簡單地說,我國食品標示的是“過去”,國際慣例標示的是“未來”,差別是非常明顯的。國外的食品,只要看到標示的日期還沒到,就可以放心購買;中國的食品,要先看生產日期,再看保質天數,最後才推算出還有多少天過期。正是這個標示的中國特色,使我國在2004年印度洋大海嘯贈送災民食品時,受到了印尼等國當地人認為“受援過期食品”的誤解,引起了不大不小的外交風波。遺憾的是,我國剛剛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仍引用了GB 7718-2004對“保質期”的要求。希望有關的法律和標準在修訂時能考慮與國際慣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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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6-1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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