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新工具》,许宝骙译,商务印馆,1997.
人作为自然界的臣相和解释者,他所能做、所能懂的只是如他在事实中或思想中对自然进程所已观察到的那样多,也仅仅那样多:在此以外,他是既无所知,亦不能有所作为的。
——博主:
培根对人在自然界中的定位:人是自然界的臣相和解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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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相”不等于“臣仆”,更不等于“奴仆”:“臣仆”、“奴仆”是意味着人在自然界中没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能动的作用,“臣相”则意味着人在自然界中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可以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即参与自然进程从而影响自然进程的作用。
“解释”是指人对自然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基于他在事实中或思想中对自然进程所已观察到的东西,是对他所观察到的关于自然进程的现象的解释。这种被他所观察的自然现象是“在事实中或思想中”被观察到的。可见,“观察”在这里具有双重意义:
一是指对显现在事实中的自然现象的观察,这种自然现象是外在于人而可以为人的感觉所感知到的自然实在,对这种感性的自然实在的观察所获得的是关于自然进程的经验材料。
二是指对显现在思想中的自然现象的观察,这种自然现象是过去获得的经验材料被记入观察者的头脑之后,以回忆方式再现出来并可以被观察者内视反观到的知觉印象。
要之,人作为“自然界的解释者”对自然的解释,直接地说来就是对由其观察所获得的关于自然进程的经验材料或知觉印象的解释。人的知识就是通过他的这种解释得到的,是这种解释的结果;他作为自然界的臣相的作为不过是行其所知罢了。
培根并不认为仅仅依靠观察就能得到知识,而是认为知识的获得既依赖于观察,也依赖于解释。观察是经验过程,解释是思维过程。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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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观察者是否在任何精神条件下都可以进行有意义的观察?
第二,如果不是在任何精神条件下都可以进行有意义的观察,那末,进行有意义的观察的精神条件是什么?(按:如果说是有目的,则目的是什么?它是否属于知识范畴?)
第三,什么叫“解释”?解释是什么?解释是怎样?如何解释?
第四,被解释的经验材料或知觉印象为什么是可以被解释的?
第五,解释者凭什么能解释经验材料或知觉印象?
第六,为什么经验材料或知觉印象必须经过解释之后才能形成知识?
第七,为什么经过观察、解释等环节之后所得到的知识与实在之间还有可能是一致的?
第八,可以通过实验来证明知识与实在之间是否一致,但怎样来证明这一点:
例如,我对《新工具》思想的解释与《新工具》的思想本身是否一致呢?
按:
可以通过对我的解释所使用的语词和由它们所构成的句子、段落的语法审查和逻辑审查等手段来证明我的解释肯定是错误的,却无法通过这些手段或其他手段来证明我的解释肯定是正确的,与《新工具》的思想本身是一致的。这也就是说,我的解释是只可证伪,不可证实的。一切以文本思想为解释对象的解释都是只可证伪,不可证实的。
但是,以自然进程为解释对象的解释是否也是只可证伪,不可证实呢?应该不是,否则的话,自然科学的实验就只是对理论或知识的证伪工具,而不是证实工具了。如果这种实验只是证伪工具而非证实工具的话,一切被称之为真知的知识就都不是什么真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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