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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2764 次阅读 2009-9-18 13:00 |个人分类:中国大学领导文集|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博士后, 一流大学, 大学管理

浙大校长杨卫:对博士后流动站管理的思考

 
我国的博士后制度存在着两种潜在的、可能会出问题的灰色地带
 
2009年02月17日 08:03  来源:科学时报
 
   
    我对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有一定了解,也担任过3名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博士后的学风管理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从博士后制度的演化看,在中国设立博士后的初衷是为了培养一批有独立思考、能够提出科学问题的年轻学者。按照中国博士后制度的倡议者发起人李政道先生的诠释:本科生是老师教学生学;研究生则是老师给一个研究题目,可是老师并不知道答案,让研究生自己去按照老师指导的方向,求知一个新的结果;这样学生作研究的能力是有了,但是自己构思题目的能力还没有;如果博士一毕业马上从事工作,各种压力和事务比较多,因此,博士后期间应该让年轻学者有一段时间和宽松的环境去自己找方向、找方法、找答案,或者思考一个自己认为比较重要的科学问题,然后沿着这个思路做下去。
    
    因此,在我国博士后制度建立伊始,博士后由国家出资支持,生活待遇较充裕,比当时的讲师甚至有些副教授都要高,博士后基金在当年已高达2万~3万元。博士后由所在的流动站管理,与他们工作的教授为之提供一个干事业的平台,称之为合作导师。当时博士后的研究相对独立,自己有一笔国家经费的支持,所以导师很多情况下无需负太大责任。最初,我国博士后可以自由发表论文,若合作导师没有参加该工作,也无需署他们的名字。当初这种情况和很多国家的博士后的管理情况不同。在美国,教授们申请课题,并在课题申请中注明要支持多少个博士后和研究生;绝大多数的博士后需要做所在实验室的课题,由教授们对其管理和负责,博士后发表论文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求课题负责人署名以示负责。
    
    中国博士后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后发生了变化。这时候各种经费和费用都逐步上升,但是国家支持博士后的经费额度却跟不上变化,且博士后越来越多,于是分到每个人身上的研究基金越来越薄。这时各高校开始要求合作导师给予每个博士后一定的配套经费。这个演化过程导致博士后制度有了质的改变。因为导师负了责任,同时也应具有权力,合作导师们有理由要求博士后至少有一部分精力来做自己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也将博士后纳入其中。
    
    博士后仅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内工作,因此具有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而且既有部分独立性,又被纳入所在课题组的教授的团队中。这就出现了两个容易出现学术诚信冲突的界面。
    
    一个界面是由于博士后与其合作导师在知识结构上有所不同而形成的界面。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的研究课题或多或少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博士后的知识结构很可能与其合作导师不同,博士后的论文和联合导师专业不见得完全符合。合作导师往往只能在自己研究的核心领域上具有对原创性的鉴别力,而不具备对与其搭接的研究领域或一个全新研究领域的原创性判断力。因此,在很多期刊要求博士后的合作导师署名的前提下,就有可能没有足够的判断力来鉴别该论文有无学术诚信问题。
    
    也就是说,一位导师对于自己的博士生的研究会很熟悉,因为博士生的研究题目是由导师出,导师很清楚这个研究方向此前有没有人做,或者做到什么程度,导师很容易把握自己学生的工作有无抄袭。但是博士后有国家经费支持,也可以独立申请课题,合作导师往往对博士后的研究没有熟悉到这种程度,所以缺乏判别能力。
    
    另一个界面是博士后对其博士论文的后续研究与合作导师的新课题之间的界面。博士论文答辩时,博士生往往已经做完了一批工作,但还没有整理成论文去发表,有些工作已经投稿了,也许还没有被接受,或者没有刊出。因此,博士生来博士后站工作的第一年往往还在整理、完善和发表其在攻读博士期间的工作。这样虽然其人已在新的实验室,但是发表的文章或许与新实验室的研究没有太大关联,但是由于博士后考评时又往往要考评其在新单位的工作,所以很多博士后就采取署新机构和合作导师的名字,以应对评估。
    
    这两个界面造成了博士后难于管理、易出问题的灰色地带。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比较完善、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在美国,为了规避科学研究中存在的风险,研究机构和大学设立了专门办公室来监督、调查和惩处科学不端行为。两大科研经费拨款机构——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卫生部分别设立了总监察长办公室和研究诚信办公室,行使联邦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其中,卫生部所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专门调查和处理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端行为。该机构在研究规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对研究中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以及对众多研究者进行研究伦理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尤其是与生命科学相关的领域,国外的管理非常严格,往往设立专门的委员会,诸如伦理委员会等。要求凡涉及到某一领域的论文,都需要委员会盖章,有的委员会要求论文不能仅仅签署博士后的名字,实验室负责人也必须署名才予以盖章。
    
    另外,博士后的研究如果是在原单位完成,必须署原单位和原来的导师,而在自己的名字上以星号等标注当前工作单位。如果一名博士后整理了原来的部分研究,而到了新的实验室又做了一些实验和工作,最终完成了一篇论文,那么就要两个单位共同署名。
    
    我认为,合作导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一方面要允许博士后继续自己的研究,在其感兴趣的研究领域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合作导师还要把关,尤其是在学术道德方面。
    
    目前,中国的博士后制度正处于一个转变的过程中,存在着刚才提到的两种潜在的、可能会出问题的灰色地带。在这些地带如何确立学术责任、判断知识产权归属,都比较难于处理。对于这一系列的新问题,需要我们仔细研究,悉心处理。
    
    (浙江大学校长 杨卫/本报记者王莉萍采访整理)20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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