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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警惕相对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泛滥

已有 4395 次阅读 2007-4-9 00:07 |个人分类:时评.政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关键词:学者

[博主按语]本博文原发表于“博客中国”,现重发于此。此文旨在以“李氏理论”说事,表明我对目前中国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相对主义抬头的忧虑,这种忧虑在形式上是对相对主义可能泛滥的忧虑,实质上则是对绝对主义可能卷土重来的忧虑!至于“李氏理论”本身,我以为倒并不值得过多去关注它,何况其真实动机未必就是要起到其“理论”在客观上所可能起到的那种作用。

 

警惕后现代主义对中国社会意识形态的侵蚀——从李银河氏的"宏论"说起

 

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被某网友列为“当今中国网上十大垃圾人物”之一。平实而论,其人实不可谓之“垃圾人物”;而在我看来,其某些言论倒堪称之为“垃圾理论”。

 

李银河氏道:“根据我多年对中国性现状的研究,我们的社会并没有进入后现代阶段,而是刚刚走出中世纪,刚刚进入现代的门槛。‘自由’和‘人权’这类启蒙话语在当今的中国仍然是贬义词,个人权利之类的观念也才刚刚引入我们的社会生活。这就是中国可悲的现状。”其悲于中国远未进入“后现代阶段”之情溢于言表!由此足显其为后现代主义的狂热崇拜者之一。

 

她针对曾有过“一夜情”之类的行为的人,“慷慨大度”地表示:“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此论所表达的观点是比较典型的后现代主义观点。当今世界闻名的美国后现代主义学者罗蒂就曾说过:“当代民主社会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定上的:我们建立的制度,必须适合在像崇拜上帝、崇拜科学、崇拜文学和不崇拜任何东西这样一些问题上具有很不同看法的人。”李银河氏所谓“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分明与此后现代主义论调相似,实源出于后者也。

 

李氏如果是生活在西方,则其崇拜后现代主义自无可厚非,可问题在于,连她自己都说中国社会“刚刚走出中世纪”,果如其言,你李银河既然“不幸”生当于这样一个“蒙昧”的社会里,却要鼓吹什么“后现代”,其用意何在呢?是想“启蒙”吗?果想“启蒙”,则你面对“刚刚走出中世纪”的“蒙昧”之辈,更讲什么“后现代”?!莫非是想让其“跨越式”地从“现代的门槛”“飞”到“后现代”?仅由此一端,便也可见李氏的上述言论,纯粹是属于脱离实际和不切实际的空论,还不仅是无益之空论,更是对正在从事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有害之危言,其客观作用乃是诱使人们疏离为后现代主义所批评的现代化而阻碍中国现代化的进程。

 

李银河氏所谓“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云云,其实是根本经不起推敲的。请问:这里的“他们”和“我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应当先把这种关系搞清楚了,然后才或许可以说“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

 

众所周知,民主社会最突出的特征之一就是讲“民意”。注重民意的实质无疑就是注重社会多数人或大多数人的态度。易言之,民主制度所允许或承诺的权利,乃是社会多数人或大多数人所承认的,反过来说,仅当社会多数人或大多数人所承认某种权利时,这种权利才具有实现的合法性,否则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抑或非法的权利。

 

因此,当说“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时就应当谨慎了,如果“我们”是意味着社会少数人,而“他们”是意味着社会多数人或大多数人,则其言可以成立,反之就不能成立。

 

足见,尽管李氏自以为是民主和民主社会的权利的维护者,其论调却表明,她对于民主和民主社会的权利其实是缺乏正确而全面的理解的。

 

“一夜情”之类的现象在当今中国,显然还没有得到社会多数人或大多数人的认可,与此相应的中国民主制度当然不能允许或承诺这种权利,在此情形下,怎能抽象地说“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呢?

 

李银河氏还以所谓“自愿”、“成年人”、“在私人场所”作为“做爱”之伦理合法性的根据。然而,这三个要素果足以构成“做爱”之伦理合法性的根据吗?

 

“做爱”作为一种性活动无疑具有李银河氏所从事的社会学所常讲的“社会性”。肯定这种活动的社会性,同时也就意味着肯定它的历史性,肯定这种活动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阶段上具有不同的伦理内涵,亦即承认判断性活动的伦理标准是历史性地变化的,然而无论其如何变化,也无论其变化之中有其常性,其标准都决不是或不仅仅是“自愿”、“成年人”、“在私人场所”这三个要素,传统社会是如此,现代社会也是如此。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性活动从来都不具有伦理合法性;同样,“非成年人”(至少有一方是“非成年人”)之间的性活动也从来不具有伦理合法性,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的“成年人”概念未必相同。

 

故在李银河氏所讲的上述三个要素中,其实只有“自愿”才有实际意义。但是,她这里所讲的“自愿”,仅只涉及个人意志,而未及民众意志或国家意志。

 

然而,伦理的合法性是必然要牵涉到民众意志或国家意志的。不以民众意志或国家意志为转移的所谓个人意志,乃是纯粹的主观意志。

 

民主社会固然强调“自愿”原则,但是其“自愿”的标准也是一种民主标准,即现实的“自愿”不只是要符合个人意志,同时还应当符合民众意志和国家意志。唯其如此,“自愿”才能成立,否则它就不是现实的“自愿”,而只是抽象的“自愿”。

 

李银河氏所列的作为“做爱”之伦理合法性的主要根据的“自愿”,正是一种抽象的主观意志,看起来它在当事者二人之间是“两厢情愿”的,而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它却未必是两厢情愿,倒很可能仅是“一厢情愿”而已。

 

李银河所提倡的伦理合法性的标准,其实是无视民众意志和国家意志的极端个人主义伦理标准。

 

极端个人主义的理论基础是相对主义,李银河氏的极端个人主义正是以作为后现代主义之哲学基础的相对主义作为思想基础的。李银河的“垃圾言论”在网上之能收到“哗众取宠”的效果,是因为当今中国思想界正在流行相对主义。

 

相对主义之所以在当今中国流行,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传统的绝对主义濒临破产,另一方面是因为崇尚相对主义的西方后现代主义对中国文化造成了巨大冲击。李银河的上述之类的“垃圾言论”之日益广开其市场,所反映的是中国文化正由绝对主义价值观向相对主义价值观转化。

 

根据“物极必反”的原理,根据中国历史经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反对绝对主义的专制主义的常用武器是相对主义的无政府主义;反之,整治相对主义的无政府主义的常用手段是绝对主义的专制主义),或可相信,当相对主义日益严重而泛滥到一定程度,人们为了抑制其发展,很可能濒临破产的绝对主义又会卷土重来!

 

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其实是同样危险的,警惕相对主义的蔓延扩张,就是警惕绝对主义的卷土重来。

 

从这个角度来看李银河氏的相对主义论调的作用,便可看出其巨大的历史危害性,而不管这种危害性是潜在的还是正在现实地发生着作用的。

 

: 就“换偶”说与李银河对话

 

[博主按语]兹所附博文亦曾发表于“博客中国”.

 

就“换偶”说与李银河对话先生:我很尊重您的个性人格,但对您所发表的许多言论却未敢苟同。

 

您有关“性”的某些言论,确实道出了某些作为个体之人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的自然而然的欲望(如“换偶”之欲),从这个意义上说,您之所言是真言。但是,真言却未必是善言。

 

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任何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他或她的视听言动都不能不受这种关系的制约。

 

如果您承认这一点,您就不能不承认生活在当今中国社会关系之中的您的言论亦得受当今中国社会关系的制约。

 

即使您到别的国家去生活,您同样得受其国社会关系的制约,而不可随心所欲地公开表达您的私意。

 

我且不与您来讨论当今中国社会是怎样的一个社会,只说中国社会应当成为怎样的一个社会。

 

按照您的“换偶”之说,显然在你理想的未来某个时期的中国社会里,人们是可以“换偶”的抑或“换偶”是应该得到其社会认可的;反之,假如该社会不接受或反对甚至禁止“换偶”,那就是意味着该社会背离人性,是一种不人道的社会。是吧?

 

这样问您,是因为我相信为所谓“换偶”在您看来是符合人性的——您总不至于会提出一种在您看来并不合乎人性的主张吧?如果您认为换偶是合乎人性的,那末,请问:您的这种“性”理想究竟有否科学的社会学根据呢?

 

您是否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然形成或正在形成人的这样一种本性,它内在地要求换偶;抑或换偶已然成为人类的一种普遍要求或正日益成为人类的一种普遍要求呢?如果您认为确乎是如此,则请您出具科学证据来。

 

如果您认为并非如此,那就意味着您所谓的换偶其实并非是是一种合乎人性(人类的本性)的“性”理想,而仅是合乎您个性(绝不等于人类的本性)或合乎某些人的个性(也绝不等于人类的本性)的“性”理想。果如此,则在您看来,您有权公开表达您的这种不合人性的私意吗?或者您有权代表你们这批特殊人群来公开表达你们的私意吗?

 

如果您认为您理所当然享有上述权利,那末,假使有人或有些人认为原始的群婚才是最合乎人性的,因而我们现在应该提倡这种群婚,您能同意吗?

 

如果您同意这种群婚,您就必须同时否定您的“换偶”说;如果您不同意或反对,则您就得承认您当然不享有上述权利;

 

如果您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则用您的话来说,那就意味您是默认其有权提倡这种群婚了?换言之,在您看来,当今社会重新实行原始社会的那种群婚,也是社会学所可以接受或可以容忍的了?

 

果如此,则在您看来,社会学究竟有没有一个客观标准或科学标准呢?科学是追求真理的,是吧?对于非真理或违背真理的东西,对于追求真理的人来说总不能无所表示吧?否则他也就不必说出真理从而也就不必追求真理了,是吧?

 

我希望你先生您能回答上述问题。

 

提出上述问题,在我只有一个旨意,即:在生活在现实社会的人,无论是谁都无权随意公开宣扬或提倡一种“性”理想的。

 

您可以把这“性”理想埋在心中,或者您也可以不管别人怎么看您怎么对待您而付诸实行,但却不可以不负责任地把您个人的私意向公众去作推销!

 

如果您认为您有这样的权利,那末,你就是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公开表达自己的私意;如果你认为的确如此,那您就得接受任何人可能对您进行的造谣、诽谤甚至恶毒到足可使您的心理受到伤害的语言攻击,而且您还得承认他们有权这样做——因为他们不过是以其特定的方式来表达他们对于您的私意而已。

 

然而请问: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可以言论自由到人们可以任意表达其私意的程度呢?

 

我无意于也不敢否认如今有人有“换偶”的要求或事实,但是,这种要求或事实合乎当今人类世界之公理吗?具体地说,它合乎基督教或伊斯兰教或佛教的教理或宗教伦理道德准则吗?或者它合乎封建主义伦理道德准则吗?或者它合乎资本主义伦理道德准则吗?或者它合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准则吗?

 

我相信,按照这些不同性质的伦理道德准则,您先生所谓的换偶皆属“不当”范畴。如果您不相信,则就请您指出上述诸种伦理有哪一种是提倡换偶的。

 

您曾声称西方国家有换偶情况的存在,并据以论证您的换偶之说的合理性,这实际上即是认为按西方世界的伦理道德准,是可以容忍或接受换偶的。

 

然而,为西方世界的伦理所能接受或容忍的行为,就是一定也是其伦理所提倡的吗?如果您认为当今西方世界在伦理上提倡换偶,则请您拿出证据来!

 

如果您认为其实际情形并不是那样,西方人在伦理上并不提倡换偶,那您为何要在中国宣扬连西方世界都并不提倡的换偶呢?

 

先生认为换偶是“可行”的,但即使“可行”也未必就“当行”。如果您认为“可行”并不一定“当行”,认为换偶之“可行”而非“当行”,则您所谓换偶乃仅属于“可行”范畴。而“非当行”意义上的“可行”只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不当行”的“可行”;一种是属于“非不当行”的“可行”。

 

显然,您先生所谓换偶应是属于后一种情况,即“非不当行”。

 

然而,您是在有些人有换偶情况下并且持传统伦理观念者认为换偶不当情况下挺身出来说它“非不当”的,显然这“非”是对“不当”的否定,这种否定固然在逻辑上不必意味是肯定其为“当”,但从具体语境看却显然是为换偶之事作辩护,为它说公道话的,故而从其实际的社会效果看则无疑是肯定其为“当”的。

 

即便不是如此,您也应该是在自己做了换偶之事之后,有了换偶的亲身经历和体会,才可以站出来理直气壮地为换偶来做辩护,否则,您的这种公开的辩护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为您本人并未经历过换偶之事,您当然也就体验不到换偶之事对您的影响究竟如何,即不知其影响到底对一个人(包括他们的心理感受)会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您连这个都不知道,没有亲身的体验,居然还对着别人大声说而且是三番五次地说换偶“非不当”。

 

平心而论,您这样一种并非推己及人之言、将心比心之语,难道还不是一种言不由衷的缺德之巧言!

 

这情形就如同您先生指着一条您从未走过的路而对一些欲走其路的人们道:“可走此路”(或曰“非不当也”)。

 

请问先生:您自己从未走过的路,您怎么知道它有没有危险呢?您在这种情况下居然能对别人说“可走此路”,尤其是您这话更是在其他许多人都说“此路不可走”的情况下固执己见地说出来的!由此岂不让人怀疑您“良心大大的huai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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